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如何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经济损失

来源:电脑与信息技术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近年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高发,如何客观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济损失标准,理论与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应从经济损失的基本定义着手,界定其构成,合理认定犯

近年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高发,如何客观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济损失标准,理论与实践均存在较大争议。应从经济损失的基本定义着手,界定其构成,合理认定犯罪危害后果,罚当其罪。

2017年初,姚晓杰等人受雇在境外成立“暗夜小组”黑客组织。“暗夜小组”从丁虎子等人处购买了大量服务器资源,实施开展DDoS攻击。

2017年2-3月间,“暗夜小组”成员攻击了三家游戏公司。为恢复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营,某互联网公司组织人员对服务器进行抢修并为此支付了4万余元。

姚晓杰等11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但部分辩护人提出涉经济损失认定问题的辩护意见认为,不能将某互联网公司支付给抢修系统数据的员工工资认定为本案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针对上述问题答辩认为,某互联网公司为修复系统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员工工资系因犯罪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认定为本案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判决:姚晓杰等11名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已运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安全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应用程序及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均以“后果严重”作为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等认定标准进行具体列举。《解释》第四条、第六条,分别列举了含兜底条款“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内的五种后果严重的情形,其中“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即构成本罪的后果严重。

本案中,因已无法调取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用户数量的相关证据,只能以经济损失标准认定本罪的危害后果。但关于“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如何计算的问题,从理论至实践均存在争议。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支付抢修系统数据的员工工资能否认定为“经济损失”的问题,本文对经济损失计算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经济损失”的构成

所谓“经济损失”,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经济损失包含两部分,一是直接经济损失,二是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上述规定仅系作了概括性规定,并未明确两部分损失的计算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方面包含因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支付的网络宽带费用等合理性支出。关于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问题即涉及本案上述焦点问题,应从经济损失构成的基本定义着手进行分析。

本案某互联网公司为修复系统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员工工资,系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发生后,用户积极主动实施的补救性损失。该部分人工费用能否视为经济损失的范畴,主要可以从是否为恢复计算机正常使用功能所支付的人工费用方面考虑,严格甄别必要性支出费用。

本案计算机因被攻击,云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营,用户积极抢修所支出的工资,为恢复计算机正常使用功能所支付的人工费用,应该计算为本罪的经济损失,这是用户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数据被破坏后,用户需要采取各种应急响应措施使其恢复到正常状态,而不是放任损失的扩大。因此,如对被删除的数据进行数据恢复,对被拒绝服务供给的网站增加数据分流设备、增加带宽等,均属于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范畴。

当然,若因网站本身存在漏洞,从而被犯罪行为人利用破坏,用户为此支付的排查及修复漏洞所产生人工费用,则不应当认定为本罪的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损失”的引申思考

经济损失认定是实践审理难点,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计算机信息技术本身特性,存在具体受害用户、数量及损失大小难以明确的客观问题;另一方面,如前述所言,本罪仅对经济损失作概括性规定,以至于存在理解适用的问题。在部分实践中,存在部分受害用户将防护成本亦计算至经济损失范畴的情形。

文章来源:《电脑与信息技术》 网址: http://www.dnyxxjs.cn/zonghexinwen/2020/1110/813.html



上一篇:注册会计师《审计》每日一练:审计抽样
下一篇:2018年华东师范大学085211计算机技术专业方向非全

电脑与信息技术投稿 | 电脑与信息技术编辑部| 电脑与信息技术版面费 | 电脑与信息技术论文发表 | 电脑与信息技术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电脑与信息技术》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